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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印发《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1-20 10:05 | 字号:       |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江陵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以下简称“交易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协同联动、动态更新的宗旨,按照谁监督、谁评价,谁评价、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开展信用评价组织与协调工作,依法实施联合奖惩。

建立信用共享机制,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互联互通,及时对接共享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的交易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录入交易信用评价系统。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的主体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

第六条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包括:

(一)交易行为信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交易文件规定产生的评价管理信息;

(二)现场监管信息: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信用评价办法、标准作出的评价管理信息。

(三)履约行为信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评价管理信息。

第七条各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细则》对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二)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的投标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第八条信用评价管理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或定期公开信用评价管理结果。

第九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定期对信用评价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将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年内未被评价管理主体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列为A级,一年内被评价管理主体行政处罚或处理1次的列为B级,行政处罚或处理2次的列为C级,行政处罚或处理3次及以上的列为D级。

第十条交易主体认为信用评价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对交易主体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评价结果C、D等级的交易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可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到交易活动中,并在交易文件中载明信用评价管理结果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