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项目及标准
1.学前教育
助学金:在江陵县就读的贫困幼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金。
2.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在江陵县就读的贫困寄宿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贫困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非寄宿的建档立卡贫困生按寄宿生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非寄宿的低保、特困救助、困难残疾学生按寄宿生标准的一半给予生活补助。
3.普通高中教育
助学金:在江陵县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和城镇困难家庭贫困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其他贫困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同时免学费。
4.中等职业教育
助学金:在江陵县就读的贫困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同时免学费。
5.大学教育
“大学生”生源地贷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高职、普通本科学生意愿,可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学生意愿,可申请最高限额16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工作程序
1.搜集信息
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将本校、园学生和幼儿基本信息摸底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数据比对
1.教育局将所有学前幼儿及其他学段一年级在校学生信息通过市教育局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对省内县外在江陵就读的贫困学生,由省学生资助中心通过数据比对认定,对省外在江陵就读的贫困学生,由省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学生资助中心通过数据比对认定。
2.教育局将江陵县在校学生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残联、工会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县内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女子、低保家庭女子、特困救助、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和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贫困学生进行认定。
3.教育局将比对结果反馈给乡镇教育总支和各中小学幼儿园。
(三)资格申请和认定
学校组织由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江陵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江教办〔2020〕14号文件,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第一至六类的学生直接通过填写《江陵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认定;对《细则》规定的第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江陵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由认定工作组通过信息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在认定完成后,及时将认定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并将第七类学生录入到《系统》。
(四)资助造表与名单公示
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完成资助造表。
(五)资金发放
学生资助资金直达资助对象或法定监护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