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信息来源: 江陵县公安局|发布时间:2021-12-30 15:14 | 字号:       | 分享:

答: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政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完成期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