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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江陵县招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3-06-16 10:05 | 字号:       | 分享:

为进一步优化江陵招商引资政策体系,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江陵县招商服务中心结合江陵实际,对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了修改,重新拟定了《江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6月16日-2023年7月15日

联系人:叶旋  联系电话:17683738082

邮箱:372135649@qq.com

地址:江陵县江陵大道9号江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江陵县招商服务中心


江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江陵境内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一类、二类工业用地项目(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投产后年税收不低于25万/亩),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项目。本政策不适用于落户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第二条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江陵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末级标准执行,对按照合同约定建成投产且适用于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的项目,具体扶持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7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次兑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主体厂房立柱时兑现20%的扶持资金,如主体厂房未立柱,取消本次扶持资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个月内,主体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到位后兑现30%的扶持资金,如主体厂房未建成、设备安装调试未到位,取消本次扶持资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8个月内,项目投产后,兑现剩余50%扶持资金,如项目未投产,取消余下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商议:

1.适用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或适用三类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亿元的项目;

2.年上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的(不含一次性税收)一类、二类工业用地项目;

3.将集团公司总部注册在江陵的项目;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板上市企业、央企、大型国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等投资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后6年内,前3年按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后3年按50%进行扶持。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前2年按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土地受让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按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

第六条 对年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不含一次性税收)、符合主导产业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原则上不超过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县薪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3年按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收费和基金),农地转用、供地等中介服务费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无偿为企业服务。

第八条 对县外搬迁至江陵开发区,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设备评估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企业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当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取消当年补贴。  

第十条对引进优质工业项目的中介方(个人或中介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项目主体厂房开工后给予2万元的信息奖;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项目的中介方(个人或中介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企业承诺签约后5年内全部回购并缴纳部分定金的,可为企业代建厂房设施。  

第十二条 对企业建设无尘车间按级别标准给予补贴:十万级车间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万级车间给予300元/平方米;千级车间及以上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入驻江陵闲置厂房。租用厂房正常生产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年税收达150元/平方米(含)—225元/平方米,给予每月租金补贴4元/平方米;年税收达225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给予每月租金补贴6元/平方米;年税收达3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月租金补贴8元/平方米,以上各项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对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新三板企业进入A股市场上市的:通过精选层在A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除精选层外直接到A股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江陵县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五条 通过整体收购或引进外部资本实现重大重组两种方式盘活困难企业或问题项目(停产、停建1年以上的企业和项目),总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对盎活的困难企业或问题项目历欠税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及其滞纳金的县级实际留成部分,和双方资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县级实际留成部分总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等额扶持;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后,待“二次招商”项目投产后3年内,年税收达到500万元时,按当年上缴税收县级实际留成部分对剩余部分进行扶持,总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引进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外部资本进行重大重组的企业,投产三年内,以重组前最后一次正常经营年份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对新增的“两税”县级实际留成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对盘活项目需补办各类审批手续的,参照2020年《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解决工业企业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11)》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同一类别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补,或已享受县级以上或县内其他扶持资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享受政策企业需承诺在享受政策支持后五年内不迁离江陵,五年内如出现撤资、设备迁移、关停等情形或工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迁离江陵或违反协议约定,将依法取消、追回相关扶持资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解释。文件印发之日前签订投资协议的,继续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户乡镇(管理区)项目各乡镇(管理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