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江陵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土地整理、矿业权出让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二)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注册(报建)登记;负责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中标等交易活动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负责向社会提供交易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工作。
(四)负责县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场所信息设备的运行。
(五)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进场项目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
(六)为招标人、采购人使用专家库和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协助监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
(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及专家评审工作;负责答复政府采购项目类的询问。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和见证服务;负责按照规定整理、归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和文字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中心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党建、文电、信息、安全、机要、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综合考核、档案、会务、信访、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办公用品采购、后勤保障、共青团、妇联、工会、招商引资、服务企业、乡村振兴等工作。
(二)交易股。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注册(报建)登记和项目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承担进场交易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等项目受理;负责向内控协调股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负责交易项目数据统计及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三)采购股。依法受理县本级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接受采购人委托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负责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信息;负责为采购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提供服务;组织开评标及专家评标评审工作;受委托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评;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流程提出的询问;负责向内控协调股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数据的统计及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四)评标评审股。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管理及服务工作;协助中心信息化设备建设、管理和维护;配合主场做好远程异地评标的客场服务;受委托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考评;负责向内控协调股报告进场项目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负责开标、评标过程中重要事项记录工作。
(五)内控协调股。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咨询、法律顾问服务等工作;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实施全过程见证;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为招标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提供服务;负责评标评审场地安排;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提供档案查询服务;负责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交易场所监控设施、信息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 副主任2名;股级职数5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2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