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陵县进场交易项目现场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江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江陵县财政局 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陵县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24-11-1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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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江陵县财政局 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江陵县进场交易项目现场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2024年优化交易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江陵县进场交易项目现场见证(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陵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江陵县财政局
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江陵县进场交易项目现场见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现场见证工作,确保进场交易项目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登记进场的交易项目现场见证,涵盖开标、专家抽取、评标评审等环节。
第三条现场见证是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现场见证可以采用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完整性查验和记录,可留痕,可存储,可调阅,可追溯。
第五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委派专职见证人员负责相关现场见证工作,对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实施全过程见证,交易中心通过音视频监控系统见证实施主体见证过程。
第二章交易见证
第六条 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
第七条 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文件示范文本。
第八条 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同一项目信息应当与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三章过程见证
第九条 开标室现场见证。
(一)开标室是交易中心提供给参加开标的相关人员举行开标及等候评标结果的场所。
(二)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开评标室场地的安排。
(三)交易中心信息股在开标前做好开评标室设备调试及运行保障工作。
(四)开标情况见证。进场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完成线上开标,由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第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见证。
(一)抽取结果确认见证。评标专家抽取由代理机构在评标前1个工作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组建评标委员会信息,由实施主体在专家库进行抽取。抽取过程由系统自动通知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由系统自动确认封存留痕。
(二)评标专家补抽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主体确认后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1.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
2.评标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或擅离职守的;
3.评标专家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4.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终止评标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标室现场见证。
(一)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见证。评标区入口处设有物品存放柜,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前必须存放所有通信电子设备及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随身物品。
(二)评标专家回避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数字见证。评标开始后,实施主体见证人员转入业主见证室通过音视频监控系统见证评标过程,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做好记录,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并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评标过程见证。见证并确认以下事项:
1.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形;
2.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情形;
3.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4.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见证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见证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不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评标报告没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10.见证是否存在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现场通过视频见证监督。若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可现场劝阻、制止或作出书面处理,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见证。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存储相关项目交易资料。
第四章见证档案的归档和查阅
第十四条 现场见证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音视频等,按照“一标一档”的要求统一归档,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按程序调阅或拷贝相关资料,实施主体见证人员的相关资料查阅由代理机构提供。
第十五条 见证档案只指场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不包括相关规定明确由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存档的资料。
第五章交易见证异常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见证人员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场项目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招标活动中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按规定进行差错行为记录,由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记录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开评标结束后认真填写《开标评标工作日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