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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选登
来信选登
标题
咨询村民迁户的问题
来信时间
2024-12-06
来信人
市民
内容
市民曾是江陵县熊河镇的村民,因结婚将户口转出,现市民需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咨询如何迁户。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4-12-12
答复部门
江陵县熊河镇
答复内容
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款规定,湖北籍农村居民以结婚为由迁往农村地区,离婚后实际已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