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经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涵告如下: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九节迁移登记,第一百一十五条 〔户口迁往农村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 (一)公民本人已从城镇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农村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湖北籍农村居民在农村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到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另一方申请投靠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投靠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家庭户户主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规范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等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屋)。武汉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还包括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