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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5-18 16:16 | 字号:       |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支持全县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202011日至2020630日,对工业企业、疫情期间商贸流通领域在营保供企业(以下简称在营保供企业)的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21日至6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不包括肥料制造),阶段性降低工商企业用电价格5%,并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在营保供企业及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工业企业的用电,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行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租金的县级企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县财政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50%进行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政策的示范基地、产业园不再重复享受)。对带贫市场主体的房屋、土地租金,根据带动情况给予20%50%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政府相关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税收政策

5.减免税收。严格落实上级税收减免政策,202031日至531日,免征全县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申请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11日至3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6.延迟缴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7.加强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利用政府网络公共平台,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主动加强与用工地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县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8.降低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各级失业保险费返还相关政策,做好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工作。免征企业职工2月—6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3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0.促进县内就业。鼓励我县中小微企业吸纳本县人员就业。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2000/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本县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疫情防控管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1.加强创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2.突出贡献奖励。对全县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大小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商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大技改支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大力推进“新基建”项目建设,对纳入省级支持范围的,按投资额8%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技改中设备投资年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对转型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工业企业,给予30%的设备投资补助,并优先购买其防护用品。(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4.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成长。2020年“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元,“进限”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年内额度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5.推动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对于2020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转型升级,且重组后为“四上”企业的,前三年按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后两年按50%进行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商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6.物流配送补贴。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对参与市场保供的商贸服务领域企业在江陵范围内运输的载重量5吨以上的物流车辆(含外请车辆),按每车次200元进行补贴,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按2/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为援江医疗队提供免费寄递运输服务的快递企业,按应收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为政府部门、医疗单位、居民运送防疫物资、医疗设备、药品等特殊物资收寄投递的邮政快递企业,根据投递量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7.防控物资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参与市场保供的商贸服务领域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和2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8.员工薪酬补贴。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对在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批发和零售)、超市卖场、物流配送企业、电商平台和农贸市场,按照在岗人数4000/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经属地社区和住建部门审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月至4月)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9.加大带贫市场主体补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带贫市场主体,按受损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对收购本县土特农产品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按收购价的10%给予价格补贴。对带贫市场主体调运出省、出市的农产品,按实际运费的20%给予运费补贴。对申请扶贫贷款200万元以内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的市场主体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20.支持外贸出口。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力度,补助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费用20%。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协调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帮助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21.强化消费解困。广泛动员全县干部职工积极消费,优先购买本地企业产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江陵经济发展。深入开展消费扶贫活动,各单位工会福利采购消费扶贫产品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扶贫办、县经商局,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五、强化金融担保支持

22.发挥专项基金撬动作用。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扩大“壮腰基金”规模,重点支持县内“停不得”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贸企业及在营保供企业。继续发挥续贷资金的作用,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中保生产、保供应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续贷资金未能及时归还的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23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级各金融机构)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20201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款付息的安排,最大可延至2020630日,免收罚息。6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级各金融机构

25.加大担保支持力度。与省、市担保公司加强联动,强化担保支持力度。构建“再贷款——担保政策”组合机制,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鼎力担保公司对县域内参与疫情一线保供和纳入省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免收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单笔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按担保金额的0.5%收取担保费;单笔500万元以上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县财政对县鼎力担保公司免收、减收补贴标准按原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鼎力担保公司、县金融办、县经商局

各乡镇、管理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积极帮助各类企业申报相关政策奖励,做好政策解读,明确申报标准及流程,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级各项政策落实落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落实中、省、市相关政策以上级文件期限为准,文件解释权在县经商局。

 

 

 

                   2020424 

  


附件

关于落实《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任务分解表


政策项目

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用水

用电用气成本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工业企业、疫情期间商贸流通领域在营保供企业(以下简称在营保供企业)的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不包括肥料制造),阶段性降低工商企业用电价格5%。

县供电公司


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县供电公司


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在营保供企业及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工业企业的用电,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的30%进行补贴。

县财政局


2.减免企业

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县财政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租金的县级企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政策的示范基地、产业园不再重复享受),县财政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50%进行补贴,每个基地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带贫市场主体的房屋、土地租金,根据带动情况给予20%-50%的租金补贴。

县农业农村局


3.延长合同

履行期限

对已与政府相关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县财政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4.降低检验

检测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住建局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5.减免税收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县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县税务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申请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延迟缴税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加大

稳岗支持力度

7.加强就业

服务

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利用政府网络公共平台,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主动加强与用工地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县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

县人社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8.降低用工

成本

严格落实各级失业保险费返还相关政策,做好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工作。免征企业职工2-6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县人社局

县税务局

县医保局

各乡镇(管理区)、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9.缓缴社会

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加大

稳岗支持力度

10.促进县内就业

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企业吸纳本县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参与、服务疫情防控正常生产企业对新招用、转岗职工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

11.加强创业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县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三、加大

财政支持力度

12.突出贡献奖励

对全县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根据企业贡献的大小,按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对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经商局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3.加大技改支持

大力推进“新基建”项目建设,对纳入省级支持范围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

县经商局

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对企业技改中设备投资年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

县财政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对转型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工业企业,给予30%的设备投资补助,并优先购买其防护用品。

县财政局

14.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成长

2020年“进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限”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年内额度不重复享受。

县统计局    县财政局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15.推动企业资产债务重组

对于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转型升级,且重组后为“四上”企业的,前三年按县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扶持,后两年按50%进行扶持。

县财政局

县税务局    县经商局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

财政支持力度

16.物流配送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对在营保供企业在江陵范围内运输运输的载重量5吨以上的物流车辆(含外请车辆),对每车次200元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按2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

县市场监管局

县财政局  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县经商局

县财政局

对为援江医疗队提供免费寄递运输服务的快递企业,按应收费用给予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政府部门、医疗单位、居民运送防疫物资、医疗设备、药品等特殊物资收寄投递的邮政快递企业,根据投递量给予适当补贴。

县交通运输局

17.防控物资补贴

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4月)在营保供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县市场监管局

县财政局    县经商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对在营保供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和2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18.员工薪酬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批发和零售)、超市卖场、物流配送企业、电商平台和农贸市场,按照在岗人数40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县财政局    县经商局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财政补助。

县住建局

县财政局

19.加大带贫市场主体补助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带贫市场主体,按受损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

县农业农村局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对收购本县土特农产品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按收购价的10%给予价格补贴。

对带贫市场主体调运出省、出市的农产品,按实际运费的20%给予运费补贴。

对申请扶贫贷款200万元以内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的市场主体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0.支持外贸出口

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力度,补助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费用20%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协调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帮助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

县经商局

县财政局

21.强化消费解困

广泛动员全县干部职工积极消费,优先购买本地企业产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江陵经济发展。深入开展消费扶贫活动,各单位工会福利采购消费扶贫产品比例不低于50%。

县总工会

县扶贫办 县经商局

各乡镇(管理区)

江陵开发区管委会

县直各单位

四、强化

金融担保支持

22.发挥专项基金撬动作用

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扩大“壮腰基金”规模,重点支持县内“停不得”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贸企业及在营保供企业。继续发挥续贷资金的作用,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中保生产、保供应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续贷资金未能及时归还的,免收滞纳金。

县财政局

县经商局

23.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县金融办

县级各金融机构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款付息的安排,最大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县金融办

县级各金融机构

25.加大担保支持力度

与省、市担保公司加强联动,强化担保支持力度。构建“再贷款——担保政策”组合机制,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县财政局

县鼎力担保公司

县金融办

县鼎力担保公司对县域内参与疫情一线保供和纳入省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免收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单笔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按担保金额的0.5%收取担保费;单笔500万元以上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县财政对县鼎力担保公司免收、减收补贴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县鼎力担保公司

县财政局

县金融办  县经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