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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商务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信息来源: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5-09 09:59 | 字号:       |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县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和服务业发展,提升商务经济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江陵县范围内注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商贸企业(电子商务类以第七条为准)。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县级以上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

1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新建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经验收合格,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奖励5元;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专业市场、新建物流园,经验收合格,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0吨以上的新建冷库,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奖励5元。

3对在江陵新注册的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汽车4S店,正式运营一年后,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建并投入运营的规范化农贸市场,营业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奖励5万元;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城市规划,集商业、文化体育、娱乐、会展、高档写字楼等多功能于一体,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地上商业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地上商业建筑面积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20元。

6对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大型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江陵且已有3家以上连锁店的企业,每新增一个连锁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装修)达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元。

三、支持品牌建设。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荆州老字号”品牌称号,且注册地在江陵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展会,参赛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四、支持餐饮行业发展。政府每年给予餐饮行业企业和烹饪协会一定资金支持。对获得政府命名资格的夜市街,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放心早餐示范店的商家,每家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商贸企业成长进限。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并依法报送数据(新增)的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并依法报送统计数据(新增)的大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六、支持限上企业做大做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增长目标,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三大行业,分别对增速排名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名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0.5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1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1的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本地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给予2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2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1年,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元以上,或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的电子商务企业,每个岗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1对利用第三方平台交易的企业,单个平台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按单个平台5000元标准实施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多申请4家平台服务费补助。

2传统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推广、策划、营销企业产品的,且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服务费补助。

3企业自主建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时间1以上,注册会员超过1000个,且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在我县新投资建设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为一体,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且具备产品展示、信息共享、仓储物流、电商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个体网商发展。个体网店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度销售额增长30%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建设。支持在各乡镇、管理区新建或利用存量资产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园区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到50%上的,给予主推部门或乡镇、管理区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入驻县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2年内房租全额补助。

(五)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建设。支持电商协会发展,每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平台评选,并分别对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20204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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