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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暨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江陵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08-27 00:00 | 字号:       |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促进全县民营经济暨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加大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力度,实现企业和办事群众一个窗口咨询、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提交、一站式服务、一次办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方便。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减证便民”改革,大幅度压缩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的各项证照事项,对新设立的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个转企)免费配送印章,新建工业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6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天受理、当天办结。推行小微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2.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关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的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实行小微企业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县内各执法部门应避免多次重复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及联合执法方式进行检查。小微企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在限期内主动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应急、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执行政策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一关了之”“一律不批”行为。(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严格落实县“四大家”领导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的诉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服务企业和涉企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政商之间“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牵头单位:县企业秘书办;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

二、强化小微企业要素保障

5.着力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企业扶助基金,支持重点纳税企业发展;安排4000万元“壮腰基金”,支持重点项目、规上重点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发展;安排5000万元续贷资金,支持各类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托鼎力融资担保公司,实现年担保4亿元目标。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前提下,确保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安排3000万元引导基金,支持服装机电企业发展;落实小微企业担保费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6.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5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先奖励10万元,后在“四板”挂牌再奖励15万元。对与挂牌企业签定后续服务协议且实现企业融资3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7.着力破解小微企业用工难。支持企业用工,对企业(含职业中介机构)新招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实现就业1年及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对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在新划定的服装、机电产业园区建立服装、机电产业工人技能就业培训基地,基地建设费用由县政府筹集,培训补贴由县人社局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

8.加强小微企业用地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增资扩产小微企业用地,要依法优先满足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对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租用困难企业或标准工业厂房并正常生产,年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小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给予厂房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年税收150元/平方米(含)—225元/平方米,给予每月租金补贴4元/平方米;年税收225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给予每月租金补贴6元/平方米;年税收3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月租金补贴8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在工业经济会上兑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税务局)

三、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落实已出台的减税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进规及培育库内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季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局)

10.落实降费措施。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妥善做好社保费征收划转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物流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确保一般工商业电价比2017年平均降低10%。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定期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涉企收费清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1.支持企业技改扩规。对已建成达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次实施技改扩能,或者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吸引外地企业投资现有存量企业,对投资100万元—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奖励10万元;对投资500万元—1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奖励20万元;对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奖励30万元;对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2.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纳入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过10亿元(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过20亿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纳税在1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不含耕地占用税及附加费)。(牵头单位:县经商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13.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外地已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到我县的,可直接认定,并给予10万元奖励;对3年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税务局)

1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国家、省级立项的科研专项,由县财政按50%经费给予奖补。对经省、市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对成果买方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并投入使用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对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且运营1年以上的,经市评审认定运营成绩在全市综合排名前5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

15.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创建。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各奖励2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万元。对获奖企业如果当年获得多个奖励,按最高奖励执行,不重复奖励;对获奖企业以前没有奖励,复评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按新创标准进行奖励;对获奖企业已经奖励的,复评后不再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16.支持企业出口创汇。对企业出口实施补贴奖励,当年每实现自营出口额1美元,补贴人民币0.1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代理出口实现出口额1美元,补贴人民币0.02元,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新开口生产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5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5万元。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认定的国外、国内各类商品展会,每个展位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对于县内开票且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成交额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当年实现本地产品出口额达2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商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17.支持企业提升管理。对申报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及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次认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主要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经采标确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18.支持企业成长进规。建立小微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具备一定规模、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和新业态小微企业,整合涉企奖励政策,“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实现“专、精、特、新”发展。鼓励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对新增“小进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进规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牵头单位:县经商局;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本文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