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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陵县企业发展扶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江陵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8-11-06 00:00 | 字号:       | 分享:

江政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江陵县企业发展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3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10日        

 

江陵县企业发展扶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县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问题,按照省、市政府关于为民营企业“减负降成本”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企业实际,设立江陵县企业发展扶助资金(以下简称企业扶助资金)。

第二条  江陵县企业发展扶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江陵县规上工业和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限上商贸企业、重点工业项目发展的资金。资金来源由县财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

第三条  企业扶助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有历史欠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金融征信系统和税务系统有违约记录等诚信问题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待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考虑安排企业扶助资金。

2.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助规上工业企业、重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新型煤电煤化、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现代物流三大主导产业。

3.引导扶助、滚动发展的原则。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快进快出,能进能出,遵循引导扶持、循环滚动。

第二章  扶助资金的管理架构


第四条  成立江陵县企业发展扶助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县政府金融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审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经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其职能各负其责。

县经信局为企业扶助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扶助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情况,掌握资金扶助企业的最新生产经营状况;负责资金分配、拨付、回收等工作,另外建立台账,收集整理资料,负责资金的回收,对资金的安全负责。

县国资办负责扶助资金的筹措。

县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日常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扶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帮助企业多方融资,引导企业创新融资方式。

第五条  资金管理、使用采取领导小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的管理模式。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条件额度和管理


第六条  扶助资金对象及使用条件

1.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税在100万元以上。

2.外贸企业: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

3.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限上商贸企业:上年度缴税在1000万元以上。

5.科技型、成长型潜力企业,在建重点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运营情况确定。

第七条  江陵县企业发展扶助资金采取流动资金借款的支持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需提供担保函。

1.规上工业企业:扶助资金额度按照上年度缴税情况减半安排。

2.外贸企业: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可享受50万元扶助资金,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可享受100万元扶助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可享受300万元扶助资金。

3.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排扶助资金100~200万元,其他重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排扶助资金50万元。

4.限上商贸企业:扶助资金额度按照上年度缴税情况减半安排。

5.科技型、成长型潜力企业,在建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多重政策可享受时,可以重复计算。在资金的使用上,原则上单个企业一次不超过800万元。所有当年度企业发展扶助资金于当年1220日前收回。

第八条  使用管理

(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需求和意愿向江陵县产业发展扶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资金初审专班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主要是抵押担保手续)进行现场实地初审。

(三)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资金初审核查专班意见,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和产业发展情况,确定企业扶助资金最终意见。

(四)拨付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经信局、湖北万佳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财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企业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县财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及合同要求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专用账户。

(五)回收资金。资金到期归还前1个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企业下达资金《还款通知书》,并督促企业按时归还。


第四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扶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0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