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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陵工业园区入园项目和企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江陵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7-05-05 00:00 | 字号:       |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江陵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促进和保障园区科学、持续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即城东工业园、沿江产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含新建、扩建、迁建、恢复重建的工业和商业项目。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江陵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对项目入园条件、投资建设、运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准入评价

第五条 进入园区的项目,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县域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投资、税收与就业贡献,即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征地费);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投产后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不少于4万元/亩。

第六条 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应当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或投资总额承诺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批文。

第七条 根据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所提交材料,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进行入园条件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准许入园。


第三章 供地与建设

第八条 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在园区规划范围内选址,选址要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分区规划。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我县最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项目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创新能力、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项目供地价格和条件,由县政府委托县鹤翔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订《项目供地合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挂牌后,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入园项目在签订项目供地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最低出让价(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8万元/亩)预付土地出让金,同时进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按合同约定返还预付土地出让金中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80%;项目建成投产后,返还预付土地出让金中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20%。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应按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规划设计。厂区绿化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应达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特殊行业如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办公楼应在3层以上。园区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禁止工业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住房用地,特种行业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住房的,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规划,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沿街(临路)围墙应统一设计成透空围墙或者绿篱。企业沿路代征面积统一规划为绿化用地,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计,企业实施绿化和管护。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报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十二条 入园项目规划设计的建筑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园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安全部门共同审定(备案)许可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在厂区临路最佳位置安装鸟瞰效果图展示牌(规格4m×6m)。

第十三条 入园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规划建设。禁止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业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业性质。

第十四条 入园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和投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0亩以下的入园项目建设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20亩—50亩的建设周期控制在9个月以内,50亩—100亩的建设周期控制在12个月以内,100亩—200亩的建设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200亩—400亩的建设周期控制在24个月以内,400亩—500亩的建设周期控制在36个月以内,500亩以上的一事一议。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审批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向消防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入园项目签订供地合同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县政府退回该企业或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依法收回其全部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由县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进行投资建设及运行效益综合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建安税原始税票及设备购置原始发票为依据;税金以税务部门二个会计年度入库数据平均数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投资合同、投资建设及运行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已竣工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足额到位的,或上缴税金、投资强度、建筑密度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投资额或者实缴税金确定用地面积,多占部分的土地面积按当年土地成本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或项目。

(四)停产两年或者破产的企业或项目。

(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

对于停产两年或破产的、被依法关闭或迁出的企业或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和园区管委会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价折算后对企业给予补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另行招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园区管委会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入园企业,应在园区党委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社会保险待遇,落实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需县内部门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市以上审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业主办齐申报材料并积极办理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陵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